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六章 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军事训练规定,训风演风考风不正,无故未完成军事训练任务,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或者不落实军事训练考核要求,组织保障不力,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