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的组织,以及会道门、邪教组织等国家、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发生联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