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反对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等错误言论,或者公开发表支持“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