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六节 奖励的实施 第九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九十二条 第三章 奖励 第六节 奖励的实施 第九十二条 已经实施的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获奖事迹与事实不符的;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励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