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已经实施的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获奖事迹与事实不符的;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励的权限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