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