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能胜任本职工作; 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