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