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列兵;降级不适用于级别薪金最低一级的士官。降职、降衔、降级,一般只降一级。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