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