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士兵受降衔或者降级处分后,其军衔、级别的晋升期限按照处分后的军衔、级别重新计算。

士兵受降衔或者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或者级别晋升的期限可以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