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降级)、撤职;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降职仅适用于班长,降衔仅适用于军士和上等兵,降级仅适用于志愿兵,撤职仅适用于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士兵。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