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