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