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