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十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一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相衔接、体现“优才优待、优绩优奖”激励导向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体系。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五十三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保健政策。文职人员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文职人员办理落户,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对文职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