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由高到低分为七个层级,即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军队文职局级正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军队文职科级副职。
文员等级在军队文职局级以下设置,由高到低分为十二个等级,即一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
军队文职局级以下岗位职务层级对应的最低文员等级是:
军队文职局级正职:一级文员;
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
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四级文员;
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六级文员;
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八级文员;
军队文职科级副职:十级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