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