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