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十三条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