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