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干部的任免和考核 第十二条 军队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如下: 第十三条 干部的配备应按照编制执行。干部职务应逐级提升,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提升,要坚决批判和纠正“四人帮”“突击提干”等错误做法。干部因工作需要或编制员额缩减,可以调任下… 第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干部考核制度。要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和完成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中,对干部严格进行考核。各级党委、首长和政治机关对于任免范… 第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的所属干部的职务,并指定缺职的代理人,但须尽快报告本级党委和上级,并按任免权限核准。 第十六条 机关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院校教员,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和医务、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等,根据德才条件,分别定为排和正副连、营、团、师的职务;有的教员和研究员可定为… 第十七条 正确执行党对知识分子的政策,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干部的专长,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