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七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医疗机构,包括军队医院、部队卫生机构、派驻门诊医疗机构和干休所门诊部等单位。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是指军队设置的药品仪器监督检验总站、药品仪器监督检验站以及承担药品监测和评价任务的军队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 第五十八条 军队战备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特需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制定。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药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