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军队特需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军队特需药品,是指军队用于防治战伤和军事特殊环境引发疾病,以及满足军事行动特定作业人员需求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 投入生产的军队特需药品应当经过注册,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军队特需药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核发的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证;其中,地方生产单位取得军队特需药品生产… 第二十四条 军队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委托生产军队特需药品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对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军队特需药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五条 军队特需药品应当在军队内部使用;地方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购进军队特需药品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中… 第二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技术支持协作机制,为军队特需药品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提供支撑。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