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