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