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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