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严禁以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