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军队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军队发给证书的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