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军队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