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方医师入伍后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应当交回医师执业证书,并持地方原准予注册的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领取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