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被引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二、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