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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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