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八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