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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八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二十九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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