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五、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一) 五、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一)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