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一)

(一)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