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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3. 五、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4.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二)

五、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二)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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