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及其附近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纠察人员应当佩带纠察袖标,纠察袖标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制定式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