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容 第八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十五条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容 第八十五条 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带院(校)徽; 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