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节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容 第八十一条 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二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八十三条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军人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 第八十四条 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 第八十五条 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章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