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2011年) 七、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2011年) 七、 七、 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 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 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