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2011年) 六、 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2011年) (三) 六、 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三) 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二)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