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 十三、

十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解放军有所区别,授予士官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