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 (三)

(三) 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