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 六、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 六、 六、 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 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 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