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航线运行手册;

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培训手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