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航线运行手册;
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培训手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