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