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