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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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