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