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