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