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