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